【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】注意!扫黑除恶举报时,这6类情形不予受理→

时间:2026-09-24 09:06:00 来源: 彭泽政法

扫黑除恶,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。线索举报是否精准有效,直接关系到打击质效。了解常见的举报误区和不予受理的情形,有助于提高举报的有效性,让真正的涉黑涉恶线索得到及时核查。本文梳理扫黑除恶举报中最常见的6类不予受理情形,帮助大家厘清界限、掌握要点。

常见误区

把普通民事纠纷当作涉黑涉恶线索举报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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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最常见的举报误区。很多人在遇到邻里矛盾、合同纠纷、债务纠纷、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纠纷时,因为对方态度强硬、行为霸道,就认为对方是 “黑恶势力”,向扫黑办举报。

典型表现

  • 邻里之间因宅基地、采光、噪音等问题发生纠纷,认为对方“横行霸道”是黑恶势力;

  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,对方违约或拒绝履行,认为对方“强买强卖”是黑恶势力;

  •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无力还款,债权人认为债务人“恶意逃债”是黑恶势力,或者债务人认为债权人“暴力讨债”是黑恶势力;

  •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,一方认为对方“欺压百姓”是黑恶势力。

为什么不予受理

普通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。扫黑除恶举报受理的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刑事犯罪线索,普通民事纠纷即使存在争议或一方态度不好,也不构成刑事犯罪,不属于扫黑除恶举报受理范围。

正确做法

遇到普通民事纠纷,优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:

  • 双方协商;

  •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;

  • 申请仲裁(如有仲裁协议);

  •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如果在民事纠纷过程中,对方确实实施了暴力、威胁、非法拘禁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,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但这与 "涉黑涉恶线索举报" 是不同的渠道,不要混淆。

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事项通过举报渠道要求干预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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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事项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、法院审理判决,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,转而向扫黑办举报,要求 "重新调查"" 干预司法 "。

典型表现

  • 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,认为判决不公,向扫黑办举报法官“徇私枉法”;

  • 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,向扫黑办举报要求“督办立案”;

  •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服,向扫黑办举报要求 “改判”;

  • 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,向扫黑办举报对方当事人“涉黑涉恶”,试图影响诉讼结果。

为什么不予受理

司法程序有其独立的运行规则和救济途径。对法院判决不服的,可以上诉、申请再审、申请检察监督;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复议、提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。扫黑办不能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,不能代替司法机关作出决定,也不能因为举报而改变正在进行的诉讼结果。

正确做法

对司法程序中的处理结果不服,通过对应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:

  • 对一审民事、行政判决不服的,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;

  •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,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,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;

  •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,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,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;

  • 认为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,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。

没有具体线索和证据,泛泛而谈或道听途说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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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举报材料没有具体的事实、时间、地点、人物,只是泛泛地说 “某某地方有黑恶势力” “听说某某是黑社会”,没有任何证据支撑。

典型表现

  • “我们这里有黑恶势力,你们来查一查”—— 没有具体指向;

  • “听说某某是黑社会,干了很多坏事”—— 道听途说,没有具体事实;

  • “某某人很霸道,肯定有背景”—— 主观猜测,没有证据;

  • 举报材料只有结论性表述,没有任何事实细节和证据。

为什么不予受理

涉黑涉恶线索的核查需要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支撑。没有具体线索的举报,核查人员无法确定调查对象、调查方向和调查内容,无法开展有效核查。道听途说、主观猜测的信息,可信度低,可查性差,一般不作为重点线索处理。

正确做法

举报材料应当包含具体的线索要素:

  • 被举报人的具体信息(姓名、绰号、住址、工作单位等);

  • 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事实(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经过、后果);

  • 相关证据(书证、物证、照片、视频、证人信息等);

  • 线索来源(亲身经历、亲眼所见、听他人转述等)。

如果只是听说或猜测,可以在材料中说明“据了解”“听 ×× 说”,但尽量提供更多细节,便于核查人员判断线索可信度。

匿名举报且不留联系方式,无法核实和反馈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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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举报人因为担心安全,选择完全匿名举报,不留下任何联系方式,也不提供身份信息。

典型表现

  • 举报材料中没有举报人姓名、电话、地址等任何信息;

  • 使用一次性手机号或公共电话举报,之后无法联系;

  • 网络举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,提交后不再登录。

为什么不予受理或难以处理

匿名举报并非完全不受理,但匿名举报存在以下问题:

  • 无法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动机,线索可信度评估较低;

  • 举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,无法联系举报人补充核实;

  • 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、提供更多证据时,无法联系;

  • 核查结束后,无法向举报人反馈结果。

因此,匿名举报的线索一般优先级较低,除非线索内容非常具体、证据充分,否则可能不会被作为重点线索核查。

正确做法

提倡实名举报。实名举报有以下优势:

  • 线索可信度评估更高,办理优先级更高;

  • 核查人员可以联系举报人补充核实情况;

  • 核查结束后可以向举报人反馈结果;

  • 相关部门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。

如果确实担心安全问题,可以在举报时说明,相关部门会采取保密措施。也可以留下一个专门用于举报联系的手机号,保持畅通,待核查结束后不再使用。

重复举报已经办结的事项,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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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举报人对之前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,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举报,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。

典型表现

  • 同一线索已经核查并作出结论,举报人不满意,反复举报相同内容;

  • 已经向多个部门举报过同一事项,再次向扫黑办举报,没有新内容;

  • 举报被不予受理后,不调整内容,原样重复提交。

为什么不予受理

对于已经核查办结的举报线索,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,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受理。重复举报不仅浪费行政资源,也不会改变已经作出的核查结论。只有提供了新的事实、新的证据,足以影响原核查结论的,才会作为新线索重新受理。

正确做法

如果对之前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,应当:

  • 仔细阅读处理结果,了解不予立案或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;

  • 针对原因补充新的证据或线索,而不是重复相同内容;

  • 如果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,单独作为新线索举报;

  • 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,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。

超出管辖范围,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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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举报人不了解管辖分工,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,导致举报被转来转去,延误核查时机。

典型表现

  • 向 A 地扫黑办举报发生在 B 地的涉黑涉恶线索,A 地没有管辖权;

  • 向扫黑办举报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的事项,不属于扫黑办管辖;

  •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,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;

  • 向公安机关举报党员干部违纪问题,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。

为什么不予受理

每个机关都有明确的管辖范围,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不能直接受理和核查,只能转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。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,会增加流转环节,延误核查时机,甚至可能因为流转过程中信息丢失而导致线索无法被有效处理。

正确做法

在举报前,先确定事项的管辖机关:

  •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→公安机关扫黑办或刑侦部门;

  • 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→纪检监察机关;

  • 普通治安案件→公安机关治安部门;

  • 民事纠纷→人民法院;

  • 行政争议→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。

不确定管辖机关的,可以先打电话咨询,或者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,由信访部门分流到有权机关。

遇到黑恶欺凌 记住“三不三要”

不硬碰:保护自身安全第一,不正面冲突。

要留证:拍照、录音、保存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。

不沉默:及时报警、及时举报,不让坏人嚣张。

要及时:第一时间报警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。

不害怕:有国家撑腰、有法律保护。

要相信:扫黑除恶动真格,坏人必被严惩。

有效举报的总原则

1、确认属于受理范围:确认事项属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,而不是普通民事纠纷、已司法程序事项或其他机关管辖的事项;

2、有具体被举报人: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、绰号、住址等具体信息,不要泛泛而谈;

3、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:提供具体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经过,以及对应的证据材料;

4、实名举报、留联系方式: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,便于核实和反馈;

5、在管辖范围内举报: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,避免多头举报和重复举报;

6、首次举报、不重复:同一事项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,不重复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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